|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2日 21: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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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原告,下称:爱涛精品)就与江苏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下称:利园酒店)、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下称:康年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现将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爱涛精品于2006年9月21日与康年酒店签订了《房屋(含装修、设施)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约定将爱涛精品所有物业“爱涛天成”之健康娱乐中心整幢楼一至五层的营业场所(含相关配套设施)(下称:营业场所)租赁给其经营,租期十年(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租金第一、二年为600万元,以后按约定增加。租赁合同还约定,由康年酒店设立利园酒店实际经营。2006年10月26日,康年酒店出具文书给爱涛精品,原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由利园酒店行使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承诺康年酒店承担连带责任。利园酒店盖章予以确认。在租赁经营期间,自2008年3季度始,利园酒店就不再交纳租金,在爱涛精品多次催讨后,仍以种种理由加以拖延。 为此,爱涛精品诉至南京中院,诉请: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利园酒店及康年酒店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日立即让出所承租的营业场所;两被告给付拖欠的2008年3季度至2009年2季度租金共计650万元,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70万元和2008年12月交的20万元,实际拖欠560万元;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解除合同给爱涛精品造成的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租金损失350万元(按6个月计算);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南京中院还未确定具体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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