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2日 19:5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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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09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下称:东城支行)办理并购贷款业务,金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期限5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称:基准利率)下浮5%,还款期为2010年至2014年;公司借款后,通过委托贷款形式提供给控股子公司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水务公司),其用于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水务公司将水费收费权质押给东城支行;公司和水务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呼和浩特工商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作为该行的监管账户。 二、同意公司通过东城支行向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春华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金额为21000万元人民币,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手续费率为年万分之四,由春华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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