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0日 22:4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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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高淳县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转让前持有公司26348471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1.33%,下称:高淳国资)于2009年5月19日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下称:十四所)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高淳国资将其持有的公司国有股2298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3%)转让给十四所,转让价格为6.68元/股,转让价款为153517088.00元。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高淳国资仍持有公司股份3366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不再具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十四所将持有公司股份22981600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国有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尚待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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