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5日 21:2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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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有关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中院定于2009年6月24日开庭审理浙江雅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与公司(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7月19日签订的《杭州新世纪大酒店(下称:新世纪酒店)餐饮、娱乐休闲场地租赁合同书》(下称:租赁合同书),将公司所有的新世纪酒店7、8层部分场地共计建筑面积4250平方米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十年(自2000年7月16日至2010年7月15日止)。此后,双方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就给予原告调整租金等事宜作出约定;于2004年12月19日签订《关于新世纪中庭改造的免租备忘录》,同意将租赁合同书的租赁期限延长两年,即合同租赁期截止至2012年7月15日。之后双方又签订了关于《<租赁合同书>新增场地的补充协议》,双方就增加150平方米场地出租给原告及租金等事宜作出约定;于2006年11月28日签订《关于提前终止部分租赁场地的协议》,就原告提前退还450平方米场地及租金等事宜作了约定。2009年上半年,公司因经营需要,对新世纪酒店1-6层场地进行改建,改建计划不涉及改变出租给原告的场地结构,即保留原7层以上的场地功能不变,并且在改建之前与原告进行了沟通。但原告表示异议,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书;被告赔偿给原告装修设施和营业设施费用2600万元;被告支付违约金271万元,并赔偿给原告可得利益损失22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涉及诉讼金额5121万元。公司正积极准备相关应诉材料,以妥善解决本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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