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3日 19:2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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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四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澳柯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与王大亮、李蕾蕾、纪春师、周明江、梁志超、李光辉、袁彦文、万继兵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经公开挂牌拍卖,资产公司将其持有的青岛澳柯玛太阳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100%股权转让给上述买受人,根据公开竞价结果,转让价款为标的股权评估值人民币151.47万元。根据有关规定,资产公司将从产权转让收益中支付职工安置费用19.855万元。 二、通过关于拟将“家用厨房电器具、净水设备、水槽业务”纳入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内容为准)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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