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6日 22:3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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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星房产)转来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于2009年4月28日下达的有关执行通知书: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天集团)与海星房产、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星集团)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中院作出的(2008)西民四初字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征询,截至2009年5月5日,海星房产已向中天集团支付工程欠款现金11500000元;海星房产未能依照有关《和解协议》中的约定时间将以房抵款的海星城市广场西塔楼第五层房屋,前往西安房管局或高新分局完成过户到中天集团名下的登记备案手续。依照有关规定,西安中院责令海星房产、海星集团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中天集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119183元(利息截止2008年11月20日);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99070元。 公司管理层将敦促海星房产尽快解决上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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