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6日 19:5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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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有关《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和《交换证据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原告)于2007年9月6日与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下称:轻轨公司)和中山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拆迁办)签署了关于广珠城际轨道建设征地的《征地合同书》,三方约定,征用土地的单价为55万元/亩。在《征地合同书》签订后,轻轨公司委托拆迁办向公司支付征地款2000万元,征地余款待《广珠轻轨中山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制性规划)经中山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按最终确定的征地面积予以结算。 在控制性规划落实后,按照有关测绘公司出具的轻轨公司在城轨“中山站”片区公司段的征地范围图(宽度40.4米,即城轨设计红线20.4米加两侧各10米防护绿带),经计算得出轻轨公司最终实际征地面积为60511.4平方米(折合90.7671亩),按此面积轻轨公司应支付公司的征地款为人民币4992.1905万元。但轻轨公司除在《征地合同书》签订之后支付2000万元外,剩余2992.1905万元一直未付。经公司多次催告,轻轨公司仅同意支付余款646.6万元。 为此,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向中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轻轨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拖欠剩余征地款2345.5905万元(按测量图确定的90.7671亩来计算)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轻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将在2009年5月11日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09年5月18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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