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7日 23:0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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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于2009年2月12日签发的有关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第一被告)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原告)借款本金合计29928279.38元,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28279.38元,并自2008年12月22日起,按照《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原告罚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60900元;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该案将于2009年4月20日在合肥中院开庭审理。 公司将积极与银行协商调解事项,争取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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