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5日 19:0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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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应诉通知书及传票,该院已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原告,下称:金桥支行)诉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永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列为第三被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8年5月-6月,金桥支行与永航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贷款额度为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9年4月22日)和一份额度为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同时双方分别就上述合同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约定永航公司提供质物(钢材)作为动产质押,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永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勇(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作为质物监管方,就上述质押合同标的先后与金桥支行、永航公司签订三方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永航公司出质的质物由公司监管。但在合同执行中,永航公司违反质押监管协议,未经监管方同意转移质物(钢材)3535吨。 根据金桥支行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永航公司承担给付原告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1500万元及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0034.12元;永航公司以其质押的质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本息并承担拍卖、变卖质物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张晓勇个人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等诉累损失由上述被告承担。 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应诉。目前法院已经查封了质押合同项下永航公司所有钢材3300吨及张晓勇所有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教化街25号建筑面积182.5平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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