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3日 21:1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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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沪一中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案件:截至2008年12月20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下称:上海树丰)结欠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原告,下称:长宁支行)贷款本金826万元,利息1082922.54元。公司(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与长宁支行、上海树丰、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下称:华鑫通)、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滨海)、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通置业)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上海树丰于2011年6月前归还长宁支行贷款本金826万元;天津滨海和华通置业同意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股权分置改革(下称:股改)获得通过后,即对长宁支行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同时免除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在长宁支行上报本债务重组及减免息方案获得上级行批准后,且上海树丰按期足额归还以上贷款本金的前提下,长宁支行对上海树丰所结欠的利息予以减免。 2、关于沪一中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266号案件:截至2008年12月20日,公司(被告)结欠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原告,下称:浦东分行)贷款本金2413.646万元,利息9510156.28元。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与浦东分行、华通置业、天津滨海、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为265号案件的被告,下称:中国华源)、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原名: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天香园)、华鑫通(为266号案件的被告)签订《债务重组及减免息协议书》:公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偿还浦东分行贷款本金2413.646万元;天津滨海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股改获得通过且本协议生效后,就华通置业所承接的债务及相关利息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向浦东分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浦东分行上报本债务重组及减免息方案获得上级行批准后,且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归还以上贷款本金的前提下,浦东分行对本案所结欠的利息予以减免。 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原告,下称:五一支行)诉公司(被告)之(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2006)榕民初字第92号等案件:截至2008年11月21日,公司积欠五一支行贷款本息合计99132091.7元(其中本金75460000元、利息23672091.7元)、诉讼费和保全费349567元。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与五一支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鑫通(被告)、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通置业签订《还款免息意向书》:公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偿还上述贷款本金75460000元及诉讼、保全费349567元;五一支行在公司与华通置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之后减免相应利息;本意向书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将在本意向书报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后通过签订正式还款免息协议确定。 4、关于沪一中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号案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告)于2008年4月29日将其对公司(被告)及华鑫通(被告)、华恒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原名: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恒鑫)所享有的主从债务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长城资产)并已得到华鑫通和华恒鑫的确认。截至2007年12月31日,长城资产对公司的债权总额为945万元(其中:本金800万元,利息145万元)。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与长城资产、华鑫通、华恒鑫签订《债务减让协议》: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长城资产320万元,之后长城资产对公司剩余的债务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向公司、华鑫通和华恒鑫主张担保权利。 5、关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06)成铁执字第8号案件:截至2009年1月9日,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下称:成都利创)尚欠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原告,下称:成都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7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费用。公司(被告)于2009年1月13日与成都利创、成都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公司与成都利创于2009年2月28日前向成都分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471.30万元,之后成都分行放弃继续向公司和成都利创主张剩余债务的权利,并申请法院解除对公司和成都利创采取的所有司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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