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06日 23:0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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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有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就(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号案件(原告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上海天广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665元(原告已缴纳)予以退还。 2、截至2009年1月6日,(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17号案件(下称:第16号、17号案件)中,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第一被告)、公司(保证人)分别尚欠借款本金6669504.90元、48499885.9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未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原告,下称:虹口支行)支付。公司于2009年1月6日与虹口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通置业)向虹口支行支付6669504.90元,用以偿还第16号案件借款本金;公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向虹口支行支付人民币48499885.97元,用以偿还第17号案件借款本金;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滨海投资)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定向增发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获得通过后,就华通置业承接公司还款义务向虹口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免除利息及全部相关费用。 3、关于(2006)榕民初字第100-102号及(2006)闽民初字第8号案件,截至2008年11月20日,被告公司结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下称:福清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利息人民币28772760.24元。公司于2009年1月5日与福清支行签订《转债免息协议书》,协议达成转债免息还款方案,公司与华通置业共同向福清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900万元、诉讼费510012.00元及执行费(以法院裁定为准),同时滨海投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华通置业承接公司的债务向福清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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