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报备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6日 08:42 作者:王兆龙

  新三板并购重组业务有新规

  【深圳商报讯】(记者 王兆龙)全国股转系统昨日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明确要求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报备。此次发布的业务问答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协议收购适用规定、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收购“事实发生之日”界定、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配套资金募集等19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全国股转系统强调,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中,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全国股转系统明确,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不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这是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可能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独立性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