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法律规定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李海楠)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在今天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向大会作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肖钢说,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
“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肖钢介绍,国务院法制办经征集中央有关单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与证监会反复研究,形成草案,已经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肖钢说,根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事项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自授权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