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减持惩治力度升级,10月22日以来,已有超过10家公司被罚,其中4家过千万
证监会对违规减持的惩治力度正逐步加大。近期,一批上市公司的涉事股东陆续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些罚单中,百万元级的罚款已是常态,千万元级的罚单亦不鲜见——11月9日,金信诺违规股东被课以罚款2140万元;10日,美盈森的涉事股东立即将这一纪录刷新为3040万元。更值得关注的是,监管层对违规减持绝不姑息、严肃处理的态度彰显,一些所谓的“认知误区”或者自证的“免责”行为,难以成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美盈森股东被罚3040万
11月10日,美盈森披露,其违规减持股东将被证监会合计处以3040万元的罚款。
根据调查,此次涉事股东主要为公司大股东王海鹏、第二大股东王治军,两人为兄弟关系。同时,王海鹏之妹、父母亲作为一致行动人也参与了违规减持。在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以王海鹏、王治军为主的上述五方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了7652.35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高达12.52%。
据此,证监会做出处罚:王海鹏、王治军均存在超比例减持未披露以及限制转让期内减持行为,两人分别被处以1800万元、1240万元罚款,合计3040万元。
根据之前证监会表态,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将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美盈森股东罚款的力度显然与之匹配。
千万级罚单接二连三
据记者初步统计,自国兴地产10月22日披露股东因违规减持领到证监会210万元罚单始,陆续已有超过10家公司公告了证监会对相关股东违规减持的处罚结果。其中,有4家公司股东领受的罚款金额在千万元以上——除了美盈森外,金信诺、金运激光、欣旺达等3家公司违规股东的罚款金额分别为2140万元、1320万元和1210万元。其余几家公司中,金力泰、湖北金环、新筑股份等公司股东的罚单在百万元级别,美锦能源、依米康的违规减持股东则被课以几十万元的罚款。
从罚款的构成看,对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的罚款较为有限,通常体现为几十万元不等,罚款悬殊的关键在于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金额的大小。例如,美盈森相关股东违规减持金额对应7.4亿元,两名股东被课以罚款3000万元;金信诺涉事股东违规减持金额5.08亿元,对该行为的罚款对应2100万元;金运激光这两项数据分别对应为1.83亿元、1280万元——违规减持得越多,罚单也越大。
一个不得不提的背景是,以往对违规减持的惩治,基本上止步于各地证监局、沪深两大交易所的层面,以行政监管措施为主。但是,在前期股市剧烈震荡中,证监会骤然提升了对违规减持的监管力度,立案调查了一批相关案件,而近期的一系列罚单则是对这批案件处罚的落地。
随着这些高额罚单陆续公诸于众,对于违规减持的惩治逐步显示出“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罚款同违规减持规模相匹配的态势。
逃避处罚难寻借口
这场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整治风暴,不仅体现在罚款金额的“威慑”上,更重要的是杜绝了违规主体、市场各方的侥幸心理。查看美盈森、欣旺达等公司公告,其中均披露了涉事股东提出的申辩意见及监管机构对之的逐条回复,显而易见,所谓的理解误区、自圆其说,并不能成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首先,监管部门对一致行动人认定和减持金额合并计算,遵循的是规则和客观证据,当事方的“主观解释”无济于事。以前述四家千万级以上罚单对应的违规减持为例,均是监管部门将一致行动人的抛售合并计算,由此触发违规行为。如金信诺违规股东张田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在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和实际控制人合计减持了16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8%,超比例减持了833万股。而金运激光实际控制人梁伟,同其母亲、其姐等各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比例达8.83%,超比例减持了482万股。
这种情况下,即使相关方否定“一致行动”,亦于事无补。如美盈森,其违规减持股东王海鹏、王治军曾试图否认一致行动关系,且以兄弟两人过往存在不一致的行为反证。尤其是在今年2月10日,公司还特意发布了“股东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公告,称两人虽为兄弟,但各自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构成一致行动的行为或者事实等。但是,证监会的回复很明确——现有证据可认定王海鹏与王治军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监管层对上述申辩并未采纳。
其二,诸多违规股东都认为,进行“事后披露”即可逃避处罚,但这一点被证明难以成立。以美盈森股东王海鹏等违规减持为例,在其超比例减持行为发生后,王海鹏今年3月31日代表“一致行动人”发布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他看来,此举已代表“一致行动人”对减持超5%的行为履行了披露义务,监管层不应该再进行处罚。但是,证监会在回应中明确表示,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点依法披露相关事实,同样属于违反《证券法》规定。
其三,即使因为违规减持被交易所或者地方监管局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后续监管手段。例如,王海鹏在申辩中称,深圳证监局曾就此次违规减持美盈森事宜出具过警示函,其因此认为不应当再接受处罚。但是,证监会针对性地表示,警示函是对当事人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再行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违反行政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同样,欣旺达涉事的控股股东王明旺之前也已被交易所采取了监管措施,但依然难逃处罚。
其四,后续“补救”增持是否有助于“从轻发落”,还要视情况而定。此前,监管层曾表态,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后,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证监会将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基于此,不少公司股东进行了“救赎式”增持,但其“救赎”的实际效果未必能达预期。例如,欣旺达当事人在申辩中称,违法减持事实发生后,其增持了646万股公司股份,增持金额高达1.5亿元,接近其违规减持的对应金额1.9亿元。但是,证监会考虑到欣旺达实施了每10股转增15股,认为当事人增持的股份数较少,尚不构成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而美盈森的股东王海鹏亦以积极增持为申辩条件之一,证监会同样认为,当事人虽有增持行为,但不足以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上证 赵一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