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这意味着打击“老鼠仓”的力度将加大。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新罪名,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基金“老鼠仓”。《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处罚。现行《证券法》并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概念,而仅有“内幕信息”的概念。
《证券法》的修订将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为内幕交易,有助于厘清此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虽设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量刑上存在较大争议。被称为A股史上涉案金额最大“老鼠仓”案的马乐案,非法获利了1883万元。马乐被一审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二审驳回抗诉。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了抗诉。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马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认为,《刑法》条款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而,检察院提出马乐的行为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则是该案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上述争议主要由于法律条文表述不清楚,且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刑法》对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有明确界定,“两院”还就此出台过司法解释。根据有关内幕交易案件的司法解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对比可发现,法院对违法金额较大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判罚容易偏轻,达不到责同内幕交易罪的程度。
《证券法》的修订让投资者还看到了民事索赔的希望。现行《证券法》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没有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做出相同规定。早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尽快研究出台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证券违法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同时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实现的财产保障制度。换言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不仅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就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为内幕交易,将增加违法成本,对约束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起到作用。这也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的信任。A股自然人投资者占交易金额的九成左右,大量散户明知自己缺乏专业知识与理财经验,且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仍亲自操刀股票投资。这与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委托基金理财形成了反差。有市场人士认为,这种现象的根源之一是我国信托文化不发达,老百姓把钱交给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对其职业操守不放心。显然,近年“老鼠仓”案频发,不利于投资者对基金增强信任。
投资者期待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行政、刑事、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现行《证券法》明确内幕交易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相关案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民事索赔遭遇相同困境,投资者实际上很难行使索赔权。在这方面,有待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使投资者权益保护得到落实。此外,有关“老鼠仓”案的刑事判罚,特别是“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也有待出台司法解释,从而避免出现类似马乐案的争议。
打击"老鼠仓"应责同内幕交易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6日 11:15
作者:张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