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北京一中院第三次通知杨氏诉证监会案延期宣判。轰动一时的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成为最大谜题
三个月,又加三个月,就算不是《英雄本色》里的小马哥为了证明失去的东西一定要拿回来可以打脱牙和血吞,可耐心总归是有限。何况,无论是受处罚的当事者还是曾经的利益受损人,要个明确说法,这么难吗?
距离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乌龙指”事件已经过去15个月,光大证券相关业务也已恢复正常,由此造成的损失基本弥补,不过,该事件引发的官司依旧悬而未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11月17日通知称,“8·16乌龙指”的主角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将再次延期三个月宣判。
这是北京一中院第三次下达延期宣判的通知,而该案的宣判至此已经延迟超过半年。今年5月16日、8月15日,北京一中院均发通知称,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由于案情复杂,经高院批准,延期审判最多三个月。
这意味着,无论是杨剑波还是证监会,仍将继续承受等待的煎熬。
第三次延期审判的原因照搬前科:“案情复杂”。对此,事件主人公杨剑波曾表示,在当前聚集了这么多信息和资料、信息相对对称的情况下法院都觉得复杂,需要延期三个月,证监会却用了一个星期就内部定性,两个星期就宣布处罚意见了,恰恰反映出“证监会处理太草率,处理程序和工作质量上存在较大瑕疵”。
11月18日,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再度推迟判决是法院根据案情情况的司法程序性需要,举证质证已经结束,只需等待结果。
判决第三次延期
今年4月3日,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案件诉求为撤销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在上述案件等待判决的空档期,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于6月10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证据交换,由于此案的重要法律依据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所以投资者能否获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杨剑波诉证监会案的判决结果。
8月5日,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也在等待判决。
上述两个案件存在共同矛盾点,即“8·16”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的一系列对冲操作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先判决的案件对上述问题的定性,将影响后判案件。
李江认为,从司法程序上来讲,应该是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先判,因为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的法律基础为证监会对“8·16”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使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争议,进而使得投资者索赔案的前置条件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认为,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中,光大证券接受处罚是否表明承认内幕交易、行政认定是否能直接作为民事证据等问题还需要讨论,现在还不能下定论。
牵一发而动全身
杨剑波诉证监会案的审判结果如此难产,确实是“案情复杂”。原本,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证监会针对“8·16”事件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审判长在今年4月3日庭审现场提出,原告只能针对两被诉决定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市场禁入内容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杨剑波此后的诉讼请求改为:撤销证监会向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8·16乌龙指”事件,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其采取5.23亿元的行政罚款,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作为相关负责人罚款60万元,并予以市场禁入措施。
假设此案最终杨剑波胜诉,除了本身可免除罚款及市场禁入处罚外,更重要的是,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无效,由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处罚也将失效。虽然在此案中杨剑波的诉求只涉及到自己,但是一旦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失效,便意味着证监会处罚光大证券的5.23亿元需要退还。此外,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也由此失去了法律依据。
案件定性困难
“8·16乌龙指”事件影响深远,从北京一中院延期三次审判的态度看,此案确实存在许多难以定性的问题。
其中,光大证券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媒体报道是否可作为错单交易信息公开的证据、光大证券对冲行为是否按既定计划实施、杨剑波是否应担责,是争论最多的四个焦点问题。
这四个问题中,前面两个是关于内幕交易定性的关键。因相关认定此前尚未有过先例,所以无论法学界还是金融界争论都很激烈。
李江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而证监会方面则认为,根据《证券法》的授权,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予以认定。本案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对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合约价格等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因此,证监会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
李江表示,由于大量媒体报道,错单交易信息在中午已经成为公开信息,其公开时间应界定为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点之前,不能就此把内幕信息公开方式仅仅界定为上市公司的主动披露。
证监会则认为,内幕信息公开应由上市公司经过一定的程序向市场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体任意揣测。另外,当日上午关于光大乌龙指的报道并未经过光大公司确认,当日中午出现了很多传言,市场主体无法区分真假。
证监会曾撤回证据
据报道,在交换证据期间,最初证监会曾引用了最高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后来相关证据被撤回。
杨剑波曾在接受采访时说道,“我在和证监会工作人员闲聊时强调,此次事件是内控问题而不是内幕交易,此后,他们可能觉得最高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对他们不利,因此撤回了相关证据。”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此案与日前曝光的18年前内蒙古格吉勒图案存在共同点,都是相关机关力图在短期内结案,而主观或客观忽视对其结论不利的证据或法理。
日前召开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将司法不公问题重新摆在台面上。由于会上提到“不能久拖不决”,因此,复查一直无结论的内蒙古格吉勒图案再次被人关注。
另外,对于行政机关来说,通过提高办案率、打击犯罪率的提升来彰显业绩,这也是冤案易产生的重要原因。在此情况下,如何对相关责任官员进行有效问责,冤案问责落实终身制,就显得尤其重要。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在法理、事实都很清晰的情况下,杨剑波诉证监会案不应久拖不决,按照法理和法治的精神,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因为中小股民闹就非得把人判为内幕交易,如果搞和谐,那又回到了人治的老路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