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状告中国证监会,认为证监会将此案判罚为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对其个人判罚过重。
本刊记者 张学庆
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目前已被法院正式受理。
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证监会,请求法院撤销其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同日做出的(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去年8月30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与信息误导、内控缺失。证监会对4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28亿元。
在被证监会判罚5个多月后,杨剑波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国证监会将此案判罚为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对其个人判罚过重。
监管层事前知情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以金融、地产、石油等为主的超级大盘股在交易中出现突然直线拉升,上证指数盘中一度暴涨超过100点,涨幅达到5%,71只大蓝筹集体触及涨停。市场为之愕然。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实际上,当时是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导致市场大幅波动。而下午从开盘到14时22分,光大证券进行了对冲操作,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由此,光大证券下午的对冲交易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因而对其进行处罚。
杨剑波表示,乌龙指事发当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派员到光大证券调查,杨剑波向现场的监管者汇报了当日11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开市将进行对冲交易。而在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中金所一直与指挥对冲交易的杨剑波保持着密切的电话联系,对冲交易在热线状态之下完成。
交易所撇清责任
上交所在回应中称,已注意到近日媒体对杨剑波有关“8·16”事件陈述的报道,杨剑波关于本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中金所表示,有关当事人关于中金所的说法存在曲解和不实。中金所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发现个别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出现较大变化,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说明,提醒遵守交易规则,属于正当履行监管职责。中金所当天也对其他交易量较大的会员和客户进行了监管提醒。
杨剑波说,在错单交易当天,上海证监局要求事先审核光大的公告内容,之后才能发布。这样的做法防止公告出现对监管层不利的内容,而这一重要细节并未在正式处罚意见中披露,杨剑波认为监管层确实有撇清责任的意味。
杨剑波认为,即使此案被认定为内幕交易,也是在突发情况下按照业务原则进行的止损交易,并非有预谋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恶性内幕交易。
法律评判
证监会认为,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 《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据知情人透露,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与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达成了某种“默契”。2013年下半年经历多事之秋的唐双宁,为了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决定让光大证券放弃了此案的听证和复议,并“牺牲”了4位相关高管。如果追究公司内控和风控的问题,则无论是公司和集团层面甚至监管当局、交易所,都应全面反省。但由个人承担责任则消除了这一“麻烦”。目前除了杨剑波,其他三位当事人囿于种种顾虑,仍保持沉默。
证监会法律部门人士表示,如果杨剑波所述为事实,对案件的定性会产生影响,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双方都可以再作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