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在美国,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已取得成效,遵循的原则与运用的手段是“重奖举报者”。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饱受监管不力的指责。2010年,为了回应金融“去管制化”的批评,奥马巴政府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出彩的是引入了向合格举报者提供罚没所得的激励机制,并给举报者以重奖,揭发人最高可获得SEC对被控企业或个人所征罚金30%的奖励。为落实该项政策,SEC于2011年专门设立了“揭发者办公室”。
SEC主席怀特表示:“我们的举报者计划非常成功,给我们的调查提供了高质量的、极有价值的信息。我们希望类似的奖金能够激励更多人向我们提供信息。”“揭发者办公室”成立一年,每天平均收到8个举报,但SEC对举报的质量却有严格把关。
2012年,SEC向一位检举人支付了5万美元,作为其协助破获一桩投资诈骗案的奖励。这是SEC成立“揭发者办公室”以来的第一笔赏金。为保护检举人,SEC并未透露此次检举人的姓名和详细信息,只是声称该案罚款将超过100万美元,5万美元的奖金也正是已经征得的15万美元罚款的三成。SEC执法部门主管罗伯特-库扎米表示:“该检举人提供的信息完全是我们所需要的那种,多亏了他,不然很可能有更多投资人受害。”
2013年,SEC宣布给予一位举报者1400万美元奖金,这是SEC建立举报制度以来支付的最大一笔奖金。SEC称,举报者提供的信息使委员会成功追回了巨额的投资者资金。
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专门制定有举报人保护法律。
在美国,分别制定了下述法律:(1)早在林肯时代,就制定了《反欺诈法》,鼓励个人揭发检举政府的欺诈行为,被称为“林肯法”,给美国走向良性政府治理提供了保障。美国检举人分享罚金制度,是“林肯法”的实质化,是美国保护举报人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2)1982年,制定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到威胁或将发生针对他们的报复行为,应对其加以保护,必要时可羁押威胁者。(3)1984年,制定了《证人安全改革法》,规定检察官执行办公室作为保护证人的官方机构。(4)1988年,制定了《举报人保护法》,详细规定举报程序、举报受理机关、举报人权利、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及近亲属的法律责任等。(5)1989年,制定了《吹口哨人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举报人投诉、告发并决定作为原告或证人参与起诉,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额的13%至25%;如果司法部不参与,举报人可以自行调查、起诉,则可分到罚款的25%至30%。
在美国证人保护制度中,由于专门执行举报人或证人保护任务的机构叫做马歇尔办公室,故证人保护计划又被称为“马歇尔项目”。此项目为被保护人提供工作机会、合理住房、平均6万美元的经济资助、变更后的证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资料、心理医生和社会服务等。值得一提的是,在项目执行中提供特别保护,特别是在预审程序和出庭程序中,必须24小时贴身保护。
在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1998年制定了《公益披露法》,而证人保护机构为英国的文官委员办公室。在加拿大,这一机构叫公共服务廉政专员和公务员举报保护特别法庭。
对国内证券市场的借鉴意义
因此,仿效美国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密的证人与举报人保护制度,将有助于查处一些隐蔽性很强的证券违法犯罪,也有利于缓解证券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使监管从监管者的监管体制转变成一种监管者与社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也会使违法者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经常处于一种紧张惊惧、怀疑一切的状态。此举对改善市场秩序、减少违法行为起到有利作用。
鉴于成长中的中国股市规模迅速扩大,投资者身份的复杂化,各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为了强化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力度,笔者看来,有必要借鉴美国成功经验,实施高奖励比例的证券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并使举报与奖励能够得以有效落实,令举报人、证人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从5万到1400万美元:SEC高额奖励举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