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新闻>证券综合

证监会人员任职被监管机构有新规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王欣)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修订草案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重新界定了适用基金法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纳入基金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此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三年内、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另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但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为宜,建议对买卖股票的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因此,草案三审稿将“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分析认为,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现有的监管格局没有改变,私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由证监会监管,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股票仍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
文档附件:

相关推荐: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