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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为完善退市配套制度,上周五,沪深交易所就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上交所还发布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则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这意味着两家交易所已经做好了接纳首批退市公司的准备。

  针对退市整理期业务,两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深交所明确了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

  上交所规定退市整理期股票应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为防范市场炒作,深沪交易所还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也就是说,即便仍在重组过程中的公司,一旦进入整理期,也就重生无望了。

  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如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的,在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此外,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风险警示板业务规则经前期征求意见后也已完成修改,届时将与上述新规则一并对外发布。市场人士认为,风险警示板中的不对称涨跌幅规定此前备受市场关注和议论,正式实施时是否有所改变,将对ST板块的走向再次产生影响。

  华西都市报记者张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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