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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框架基本搭建完成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1日 09:43 | 作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11月30日就《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三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加上先期公布的风险警示板业务规则,上证所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
上证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证所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上证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为防范市场炒作,《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上证所《股份转让暂行办法》主要是根据退市股份转让系统市场组织架构所对应的事项设置。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服务对象仅限于退市公司。退市公司终止上市前已在上证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公司依法发行的其他股份,可以在转让系统转让。在转让规则方面,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规定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涨跌幅限制为±5%;只能使用限价委托。 根据上证所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证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如符合规定的条件,可向上证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按照重新上市的阶段,分为总则、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审核与决定、重新上市安排、信息披露以及附则等六章。这一制度使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能够再次回到主板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 (新华社)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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