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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保险机构卖基金来源:深圳特区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15:05 | 作者:王欣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欣)中国证监会昨天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并公布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近期QFII整体持股比例出现明显上升。
QFII资金汇入速度加快 据证监会透露,近期QFII申请和资金汇入速度明显加快,QFII整体持股比例出现明显上升。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批准境外长期投资机构超过10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额度。 数据显示,近期已有199家境外机构获批QFII资格,其中11月有7家机构新获批相关资格,全部投资额度合计335.68亿美元。今年以来,已新批64家境外机构QFII资格和119.28亿美元投资额度。 此外,目前已有挪威中央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富敦投资公司等4家QFII的投资额度达到10亿美元上限,卡塔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QFII投资额度也即将获得批准。这些境外机构提出的申请额度预计将远远超出10亿美元上限。 保险机构将可销售基金 证监会在昨天的新闻通气会上公布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 为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监管机构拟引入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昨日发布的《暂行规定》提出: 1、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标准设定准入资格条件。为保证保险机构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 2、销售业务规范与现行销售业务规范保持一致。 3、基金销售人员管理上考虑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特殊性,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4、监督管理上注重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协作,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监管信息。 同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没有接到工行、建行、中银国际开展A股承销牌照或保荐资格的相关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除按规定设立子公司外,商业银行还暂时不能开展前述业务。 证监会在昨天的新闻通气会上还正式对外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证监会表示,将把《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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