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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核准券商高管任职申请

  新《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发布

  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任职监管办法》在表述监管范围时,除原有的券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加入了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任职资格核准对象。此外,修改后的《任职监管办法》将券商董监高任职申请的核准权由证监会调整为其派出机构。

  监管办法的制定依据方面,在原《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基础上,新增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这一法规依据。

  在适用范围方面,修改后的《任职监管办法》第二条增加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表述,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同时,在修改后的《任职监管办法》中,证监会将核准券商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权力授予其派出机构。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此外,新版《任职监管办法》还取消了关于补充任职申请材料期限的有关限制,以及受理申请后需在两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有关规定。并调整了终止审查、不予核准、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等处理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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