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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应采取更严厉 和细化的民事责任追究制

  《红周刊》特约作者 济南 李允峰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市场发育仍比较稚嫩。说证券市场成绩显著,体现在了融资规模上,多年连续世界排名第一;而发育比较稚嫩,则表现在了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上力度有所欠缺。证券市场在IPO上还存在高价发行和虚假陈述,而在监管上还难以杜绝内幕交易大量产生,在虚假陈述或者内幕交易发生中,受害者当然是中小投资者。如此看来,投资者对股市缺乏信心,市场长期低迷也就不难理解了。要振兴股市,重中之重是要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放到第一位。那么,保护中小投资者,在当前体制下哪种“武器”最有力?

  证券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国内市场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违法行为,如绿大地欺诈上市以及各种内幕交易,证券违法案件层出不穷。伴随着证券犯罪的发生,许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在所难免,甚至有的投资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客观地说,国内市场在打击证券犯罪上往往能够通过证券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手段,让那些违法公司及相关人员受到查处,但是由于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者遭遇的真金白银的损失并没有得到及时补偿。如此一来,有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最后甚至选择退出证券市场。

  鉴于此,我们急需一种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式来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让相应的违法人员承担违法责任,那就是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民事责任。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可以迅速挽回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是保护投资者的最直接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修复市场被破坏的规则,挽回投资者的信心。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妨借鉴一些海外市场的成熟做法。

  在英美法等国家特别是美国,证券市场比较发达,证券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其中对证券民事责任规定的尤为详细。这些国家在对于证券民事责任的追究研究上,已经开始关注于具体操作细节方面的问题,制定的措施更加精细化和具体化。在对证券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上,美国证券法一般不要求原告证明其投资信赖的存在,而是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让证券市场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拿出不违法的证据,这种做法让投资者拥有了非常主动的诉讼地位,方便投资者打官司,提高违法成本。

  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大多都采取了集团诉讼制度,在这其中,日本是选定当事人制度,英国是代表人制度,德国是团体诉讼制度,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则是最完善的。集团诉讼在保护受害者权利,解决群体证券诉讼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如果国内证券市场能够在追究证券违法犯罪上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采取集体诉讼制度或者细化和强化民事责任追究,那么提高证券犯罪的成本和打击证券犯罪的威慑力自然会大大提高,监管效率自然得到提升,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也会落到实处。

  众所周知,证券违法数额一般都巨大,因为每一笔证券交易所涉及的数额都不小;其受害者人数一般又众多,虽说个体的损失可能相对较小,但计算其整体损失还是较为巨大的。如果A股能够采取更严厉和细化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填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使投资者投资金额恢复如初,损害赔偿责任突出表现了民事责任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只有民事责任具有救济受害人的功能,其功能侧重于恢复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以维系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为投资大众所关心的就是能否获得投资利润,当他们的预期利益因为某些上市公司违法犯罪导致没有得到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将他们应得的利益还给他们。

  如此看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完善民事责任是最为有效的“武器”,这种“武器”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严厉打击证券犯罪。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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