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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空”走歪道被约束 投资者遭损失该咋办来源:金融投资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5日 11:08 | 作者:杨成万
目前,中国证监会针对市场上流传的关于中信证券的一系列谣言进行的调查已有了初步结果,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既非今日始,也非明日终,特别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转融通业务已经开启,融券做空越来越成为大多数人投资的选择时,今后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打压股价以利于自己融券做空或将频频发生。对此,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的证券专业著名律师表示,对于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现已有法律规定,但尚存在缺陷的是关于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这方面还是空白。 如何判定损失与虚假信息有关 “在融资融券机制下,赚钱的机会来自于在股价高位卖出,等股价回落后再买入平仓,从而赚取差价,这是法律制度允许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说,但如果先进行“卖出”操作,然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使股价回落后再“买入”平仓,以牟取非法利益,则构成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事实上,这不仅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而且还涉嫌操纵市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解释说。 宋一欣表示,现在的问题是受害者如何向当事人索赔在法律上却是一个“空白”,这需要确定损失与虚假信息的因果关系,如果股票下跌时间在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后,则可以认定其损失与虚假信息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出现了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损失与虚假信息存在因果关系。”宋一欣说,如通过与他人串通、合谋,由他人的账户在“卖出”股票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股价回落后“买入”平仓,仍将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与虚假信息存在因果关系。 宋一欣说,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者的惩罚,《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对受害者如何给予赔偿方面却是空白。”宋一欣说,在过去发生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中,虚假陈述主体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一般都具有赔偿能力。但类似编造、传播中信证券虚假信息案的赔偿主体则是几位散户,完全有可能难以履行部分甚至全部赔偿义务。 知名律师建议立法保护 “我建议成立一个类似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基金’。”宋一欣说,基金的募集来源可以有多方面,包括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者实施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等,专项用于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发生诉讼赔付而不足时的补充赔付。 张远忠说,因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理应赔偿,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有前提: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不过,受害者可能会打赢官司但却不能获得足额赔偿。”张远忠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针对中信证券进行虚假信息编造、传播者的三个违法者为例说,每个人在股市上的资金都只有几万元,显然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建立赔偿基金不会那么容易,主要是资金的问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上市公司收取,而有关赔偿基金向谁收取?”张远忠反问记者。 张远忠建议修订《证券法》,加大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者的刑事处罚力度,使人们对法律产生畏惧之心。“先学法、再投资;不要信口开河,更不能要为了一已私利,而冒‘以身试法’的风险。”张远忠提醒投资者,不要信谣造谣,不要上当受骗。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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