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拟对《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进行修改。
在《征求意见稿》中,原“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被修改为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另外,修订后的规则还要求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止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另外,证监会同日还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并对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仅作为区域性市场会员开展相关业务;二是作为区域性市场的股东参与市场管理并开展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