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完善退市标准 遏制投机炒作来源: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10:53 | 作者:钟国斌
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深沪交易所有关负责人昨日就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记者:《退市方案》的指导思想和特点是什么? 答:《退市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退市方案》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30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是完善了退市标准。《退市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 三是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退市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了更细致、更具体的条件,明确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过度炒作。 四是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退市方案》在新老划断上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做法,以减少社会和市场各方的阻力,有助于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 记者:本次征求意见的总体情况怎样? 答:截至5月20日,上交所共收到反馈邮件320余份,网络调查问卷1157份。深交所共收到反馈邮件500余份,回收网络调查问卷1969份,上市公司调查问卷858份。交易所还多次召开退市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集各方意见。 记者:《退市方案》对退市指标设置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为3年。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过严,建议改为3年,增加暂停环节,与净利润退市指标的退市程序保持一致。《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 二是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4年改为3年。多数反馈意见认为,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指标的4年退市考量年限过于宽松,易被操控,建议缩短为3年,《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 三是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一些反馈意见建议增设“追溯重述”的退市标准,《方案》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 四是增加了B股的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相关指标。有反馈意见提出,应考虑同时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设定A股和B股的相关指标,《方案》采纳了上述意见。 记者:重新上市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内控规范等因素,《方案》对重新上市的具体条件予以了明确规定,公司退市后,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请上市。同时规定,公司在退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记者:对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置作了哪些具体安排? 答:《退市方案》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 上交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实行必要的信息公告要求。 记者:如何看待关于建立退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问责制度的建议? 答: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多种多样。上市公司可能受宏观经济周期、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因素影响,致使其触发退市指标而被退市,这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在全球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属于市场常态,仅仅因为退市本身追究公司、公司高管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成立。但是,如果上述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掏空资产、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不管是否涉及退市,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都会严格依法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记者:深市退市制度改革方案与沪市相比有何不同? 答:两市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总体上是一致的,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条件基本相同,但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而沪市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以及风险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而沪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两市结合自身情况,在具体制度安排上进行差异化探索,有利于稳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文档附件:
相关阅读:
相关推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