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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松林:丰富退市标准完善市场化淘汰机制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09日 09:06 作者 周松林
  □本报记者周松林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即将迈出关键步伐。分析人士认为,退市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应是进一步实现市场化,用市场的机制和投资者的选择来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应丰富退市标准,加快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的改革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高层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症结所在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改革的决心。

  从技术上看,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并不存在重大的障碍。对于如何实现市场化导向的改革,许多专家学者包括管理层都已经提出了设想,海外成熟市场的经验也值得借鉴。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丰富和量化退市标准,除了现行的“连续三年亏损”标准外,增加净资产、总资产、主营收入等财务类指标,并引入市场交易类指标,如衡量交易活跃程度的交易量指标、反映市场估值的交易报价指标等。引入交易量等市场化指标,将使投资者“用脚投票”的选择权真正得到落实。在一个理性的市场环境下,存在退市风险的垃圾股将被边缘化,无人问津,股价低落,成交萎缩,从而触及退市标准而自动退市,形成市场化的淘汰机制。

  如何形成一个“理性的市场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的决心与态度。事实上,原有的退市制度,除了制度本身设计得不够完善外,很大程度上也因为具体监管实践受到利益各方的掣肘。只有制度得以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才会不再抱有侥幸心理,“理性的市场环境”才能逐渐形成。

  从海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退市是常态现象。近年来,纳斯达克和伦交所的退市公司数量都超过新上市公司的数量。退市机制保障了证券市场的质量,保障了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关于我国主板市场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根据有关部门的设想,除了引入市场化退市标准外,还将辅之以其他配套措施。从源头着手改进目前的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更好地满足企业的上市需求,使上市资格不再稀缺。推动场外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为退市公司提供可交易的场外柜台市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限制乃至禁止“改名换姓,脱胎换骨”式的“借壳”重组,使市场化的退市标准能够真正得到实行。

  在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中,除引入市场化标准外,还应突出强调上市公司遵纪守法和公平对待中小投资者的义务。如果上市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特别是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也应被终止上市。同时,还可以参考海外市场经验,考虑在退市制度中引入更丰富的内容,使之进一步具备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和约束上市公司提高分红回报能力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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