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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次新股改革争议中起步来源:华商晨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11:01 | 作者:于涛
(记者于涛)
4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这次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堪称最具争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一位业内人士说,这份《征求意见稿》有六方面值得关注:一、网下配售比例下限提高到50%;二、取消网下配售三个月限售期;三、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四、提及存量发行模式;五、强化信息披露监督;六、如高价发行,将来业绩不达标将处罚。 这也是A股历史上第十次关于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历次改革简介 20年前,新股发行制度第一次改革是以“新股认购证”的模式出现,30元一张的新股认购证转手即可获利,成就了无数造富神话;第二次改革是1993年,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配售申请表,认购证从此开始退出历史舞台;1996年,第三次改革采取“上网定价发行”的模式(之前曾做“上网竞价发行”试点,但没成功),申购者足额缴款、按比例配售。 1999年,新股发行制度第四次改革,实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第五次改革是在2001年,“上网竞价方式”出现,以此减少主观操作;2002年,管理层还做出一种“按市值配售新股”的尝试,但并未持续太长时间。 2006年推出的第七次改革,就是“IPO”询价、网上定价制度,这种发行体制的大框架延续至今;2009年推出的第八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原有基础上限制机构的特惠地位,单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账户申购;2010年,第九次改革对制度做进一步完善,主要针对报价申购和配售的约束机制。 水皮:目前环境下存量发行存在风险 对于这次的新股发行改革,水皮认为,存量发行初衷是好的,但如果在目前A股的市场环境下推行,会有较大风险。 记者:您认为4月初管理层推出的《征求意见稿》符合市场对于新股发行改革的需求吗? 水皮:我认为有一定的作用。从根本上讲,在新股发行过程中,证监会应该扮演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总量控制者的角色。不光对个股融资规模需要控制,对总体市场融资总量也需要一个控制。因此,只要意识到总量控制的责任,新股发行改革的措施就会切合实际。从目前推出的这个方案看,我认为对抑制新股“三高”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当然,也应该提防一些措施可能给市场带来的副作用,比如存量发行的问题。 记者:您认为存量发行不应该? 水皮:应该是应该,但要看时机是否成熟。就目前A股市场的大环境,例如公司主要股东、承销方的基本操守和信用情况而言,有可能导致风险变相加大。 从过去的历程看,上市公司做假账很难超过三年,那么有一个限售期在的话,公司的几个主要股东做假账还有顾忌。如果没有了限售期,直接可以减持,那在利益面前就有了更巨大的做假冲动,变现冲动也会在第一时间达到最高值,新股发行过程中的利益操纵变得更强。有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新股发行价是降低了,但由于这个“低价”是来自假账所支撑的“低市盈率”,这对市场反而意味着更加巨大的风险。本报记者于涛 李大霄:用更苛刻条件降低发行价 采访中,李大霄认为,《征求意见稿》的改革方向值得赞同,但具体方式应更为严厉一些。 记者:您认为这次《征求意见稿》所表达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李大霄: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的改革方向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要降低新股的发行价格和上市价格。例如其中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到50%,取消网下配售的限售期等,是通过提高供给量的方式抑制一只新股的发行价,同时还可以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的开盘价,抑制新股的炒作风潮,这个方向是对的。 记者:通过增加股票供给的方式平抑价格,这种方式是否会对二级市场产生影响? 李大霄:这个改革方向是对的,也是应该得到市场认同的。但谈及具体的方法,我觉得还可以进一步商榷、探讨。如果这种在上市初期增加单只新股供给数量的方法能够平抑价格,付出代价或许值得,对二级市场是有利的。但如果最终没有起到平抑新股价格的目的,那么我们或许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记者:基于降低新股发行市盈率、价格的方向,您认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更为合适? 李大霄:我的建议是尽量用苛刻的发行条件、苛刻的上市条件,让发行价格和上市首日的开盘价格降下来。这就不仅仅是增加供应量的问题,比如,如果改为发行后用延长上市时间和集中上市的方法,加大打新股风险的思路也许更加合理。本报记者于涛 吕随启:个人参与询价不能成摆设 吕随启认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应避免一些措施在细节上被钻空子,例如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史无前例地提出了邀请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您认为这种改革是市场期待的吗? 吕随启: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定价,这是一种进步,我更希望看到的是关于这方面的细节内容。《征求意见稿》中说的是“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5~10名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也就是说让谁来参与询价主承销商有很大决定权,个人投资者话语权不够,那么就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这些个人投资者是如何筛选出来的?他们参与询价是否也以自己的账户资产参与申购?对个人投资者的报价行为如何监管? 如果这些细则不解决,市场很可能会怀疑这些个人投资者是不是主承销商的“托”,或者是怀疑个人投资者在询价过程中能发挥多大作用。所以,这条新规只能说是一个好的开始。 记者:《征求意见稿》中,除了通过平衡新股供需关系来抑制新股发行“三高”之外,还提及如果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管理层要进行问责,这是否也能抑制新股的乱报价? 吕随启:无论哪种方式,现在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新股的“三高”究竟是怎么形成的?如果没有弄清根本原因,通过增加供给或者是通过结合市盈率的监管方式进行调控,就想彻底把新股“三高”的问题解决掉,恐怕仍存在一定难度。 本报记者于涛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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