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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收购办法鼓励大股东增持

   为进一步减少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和完善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证监会于去年12月下发了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20日表示,经过前期的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其中,关于鼓励股东增持的条例尤为引人关注,比如将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从12个月降至6个月,以进一步鼓励产业资本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

  为了便于大股东增持,一些增持行为的行政许可还被予以取消。如明确了因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另外,根据收到的建议,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了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的披露要求,新增了每当增加1%股份的次日披露、每2%股份的当天及次日(披露当天)暂停增持的要求。

  成都商报记者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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