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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的买保险送原始股

    江苏镇江人李平(化名)是个70后,2008年9月的一天,镇江某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畅(化名)向他推销一份来自上海某保险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每期保险费10万元,缴费期间为20年。
  起初李平也没太在意,后来王畅表示,只要购买这一保险产品,李平即可获赠等额的代理公司原始股,而该股票一年后就将在美国上市,上市后的上涨空间非常巨大。王畅的这番说辞让李平迅速心动了:买保险还送股票,那不是赚大了吗?更让李平兴奋的是,"含金量"如此之高的原始股只需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就可获得。由于王畅说得有板有眼,李平深信不疑,立即在当天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
    "原始股"不见踪影
  不久,李平以王畅转让公司员工激励股份的方式获得了价值10万多元的"原始股"。然而,当李平拿着《激励股份认购权授予通知书》前去办理正式持股手续时,代理公司方面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就在交涉的过程中,李平突然有一天发现当初还信誓旦旦的代理公司已经被注销了,公司办公室也人去楼空了。
  直到此时,李平才恍然大悟,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所谓公司"原始股"上市纯属子虚乌有。又急又气的李平在无奈之下,只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保险合同,退还剩余的保险费70030元;同时承担欺诈责任即增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原被告庭上激战
  那么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又是怎么为自己辩解的呢?
  与许多金融纠纷一样,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声称代理公司股票将上市,并承诺将所谓"激励股份"转让给客户,这些都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李平清楚地知道各项保险利益,并不包括代理公司的股权。
  对此,李平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这是李平托人向代理公司讨要说法时录制下来的。在录音中,一位现场接待的代理人说道:"我有公司的宣导片为证,证明公司当时宣导第二年铁定上市的,如果公司不这样宣导,我们业务员也不会这样宣传……"随后,李平又向法庭出示了录音证据中提及的"代理公司宣导片"文本,只见宣导片中都是这样的内容:"公司是中国第一家金融中介公司,也是中国第二代代理人制度的发起者'"、"为股权战斗到最后一刻"、"中国的红色政权是从股权中来的!'打土豪,分田地'田地就是最早的股权!"……
  随后,李平向法庭申请传唤当初的保险代理人王畅出庭作证。"当时公司怎么跟我说,我就怎么跟原告说的,"王畅委屈地说道,"当时我跟原告说2009年1月将在美国上市,如果买10万元大约能赚到两三万元;原始股不是直接给客户的,由于我们业绩并不好,公司说我们可以只拿佣金,将原始股返利给客户,也就是直接转给客户就行了,所以我后来出具了委托书,承诺将原始股转给原告。"原告还提交了其他代理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明代理公司曾将赠送原始股作为购买保险的允诺条件。
  保险合同终被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平投保的储蓄险合同期为20年,每年支付保险费10万元,次年保险公司将返还一部分生存金,目前,李平已经领走生存金29970元。
  "我方不认为存在欺诈,即使有欺诈,签订合同已经超过了一年时间,原告2009年1月知道不能上市后,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现在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所以无权请求撤销。"眼看原告拿出的每一项证据都极具说服力,被告保险公司最后只能拿出"权利时效"这张最后的杀手锏。
  对此,原告解释说,他当时买这个保险就是冲着原始股来的,因此只想买一年的保险,没想过要继续交下去,"我没这么多钱,当时代理人也说,只要交10万元就行了;提起诉讼的时间是我确认其欺诈的时间,之前一直在与代理人交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举证足以证明代理公司推销保险时对原告存在欺诈性的误导;代理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合同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因股票上市存在不确定状态,原告是基于等待股票上市的期待一直与被告进行交涉,所以原告主张在2010未上市并经交涉未果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理由成立,故原告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期限,依法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被告保险公司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对其代理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告李平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返还李平人民币70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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