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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内幕知情人的违法成本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1日 10:41 | 作者:马会
■聚焦“保荐+直投”模式之三■马会 近日,涉及内幕交易的投行高管夫妻——谢风华和安雪梅双双被批捕。双方都是首批保荐代表人。除此之外,随处可见的“老鼠仓”事件报道,也和内幕交易有关。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以来,24家上市公司因大股东或董事、监事等短线买卖或内幕交易被监管层处罚,1——5月,15家投资咨询机构或因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周,证监会推出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查处内幕交易增加新的砝码。它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概括起来说,就是要做到“事前备案”、“事中留痕”和“事后问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的角色,及时记录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其知悉该等信息的具体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等。 具体操作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消息知情人,要做好登记工作。 《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仅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该负责人介绍说,日常监管中,已经发现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问题,防范和查处内幕交易成为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进行具体层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更有可行性。 《证券法》明文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哪些原告符合赔偿条件、如何界定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计算损失等等,法院缺乏明确的指导。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告诉笔者,这个事情应该狠抓,资本市场是靠信息支撑的虚拟经济。无论是产业规划制定,石油价格调整,国资委和央企重组上市,这都需要申请,信息高度集中;企业上市,私募股权,资产重组,审批通过,每个上市公司都面临融资和信息披露,这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和审批。 刘纪鹏指出,资本市场买卖最多的就是信息,容易滋生腐败和权力寻租。谁拥有信息,谁就能够致富。 而现实中,打击内幕交易者,多是指责二级市场的黑手,这样做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刘纪鹏告诉记者,打击内幕交易,要从源头抓起,重点放在信息知情人身上。 武汉科技大学证券研究所长董登新告诉笔者,内幕交易是一种长期犯罪现象,比较难以取证。这是监管的难点和重点。他还表示,内幕交易这种行为,示范效应非常恶劣,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董登新建议,对于程序性和合规性的监管要到位,除此之外,最主要问题是查处后要加大惩治的力度。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求刑事责任。 业界人士告诉笔者,内幕交易涉及的范围,其实很难监管。比如说,各种项目的审查官员,在审批项目同时,就能够获得信息等。安邦咨询认为,股票市场自设立以来,内幕交易就一直存在。虽然,国内监管层在行动,但是配套行动迟缓。自去年11月中旬,尽管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具体措施,联合打击内幕交易,但一些具体的配套措施仍然没有跟进。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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