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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天然的弱势群体来源:当代金融家 |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16:41 | 作者:陈参军
文/陈参军
应加大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建设力度,加强外部行政、司法干预及行业监管,建立行业自律和投资者赔偿机制,从多层面改善证券投资者保护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历20年的发展,其对疏导投资渠道、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提高资本转化率及改善企业内部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居民的投资理念与行为产生了日益深远的影响。据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A股、B股)达1891户,证券投资基金619只,股票账户数1.26亿户,证券市场投资者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然而,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对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法规存在缺陷,司法机制不够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不足,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投资者权益损害表现及原因投资者权益损害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投资回报偏低,我国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现象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是加剧市场波动,使股市成为“投机市”的主要原因,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国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少得可怜。二是不尊重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权、知情权,在重大重组信息、IPO链条中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环节中,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形同虚设,而一些股市影响的重大政策,中小投资者往往后知后觉,近期,14家大型银行的巨额再融资强行通过,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三是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在发行环节中,作为发行人的证券出售人,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及敷衍的习惯,或有意(虚假陈述)、或无意(误导)、或疏忽(遗漏)地披露了并不完全的信息,这些信息无法成为证券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依据,影响了证券投资人作出正确的抉择;在交易环节中,上市公司与证券投资者之间、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少数派股东之间以及证券投资者群体内部的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存在诸多信息的不对称。四是对投资者进行价格欺诈,证券市场价格操纵者(主要公司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通过故意抬高、压低股价等手段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人为影响市场供求关系,牟取暴利,其行为是对投资大众合法权益的侵害。 造成证券投资者权益损害的原因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部投资者与内部人的目标和偏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形成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比外部投资者拥有更多的公司信息)助长了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二是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最集中体现在股权集中度过高,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制衡机制难以形成。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企业欺骗上市,为了保住上市资格或者争取增配资格等虚构利润,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串通披露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四是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比如,监管职能与行政职能混淆,重视政府监管而忽视市场自律作用;对上市公司监管过松,准入门槛把关不严,增大了投资者的潜在风险。五是投资者司法保护和投资者赔偿存在困难,由于没有相应的诉讼机制和司法程序,缺乏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证券民事赔偿问题提出了要求,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依据不完善,司法当局也慎于介入投资者诉讼案件,中小投资者往往遭遇立案难、胜诉难、索赔难等问题,高昂的诉讼成本使证券民事赔偿仍然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应进一步加大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规建设力度,加强外部行政、司法干预及行业监管,建立行业自律和投资者赔偿机制,从多层面改善证券投资者保护现状,待市场机制完善,逐渐走上规范发展的正轨后,可逐步减少外部干预,依靠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一,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规体系。证券立法的基础应是维护各类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地位的平等性,应着力改变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在《公司法》中应赋予中小股东提案权,使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及其利益在股东大会上得到体现;要解决《证券法》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制裁,忽视对投资者民事赔偿问题,充实对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条款;建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多层面保护投资权益。 第二,提高投资者保护司法效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扩大有关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受害人都可提起诉讼,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专业人士在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中的重要作用,应将有关中介机构以及具体责任人列入承担证券民事诉讼责任的主体范畴内,使其承担应负的责任;成立投资者协会,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代表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诉讼权等相关权利,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强化证券市场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应是保障市场的有序竞争,推动信息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证券市场监管应包括两个层面:即对证券机构的监管和市场本身的监管。证券机构监管的核心工作是自律采取“行政+自律”的方式,一部分通过行政监管,由政府监管部门对证券机构的运营进行监管,以外部行政力量促使其规范运作;另一部分实行自律监管,建立证券行业协会,强化行业经营行为的自我约束;对市场的监管,重点在于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机构内幕交易、欺诈交易,以及各类市场操纵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 第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引进多元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通过分散大股东股权,形成股东之间的制约关系,从而限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权行为,对大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以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大力发展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多种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五,着力维护信息公平。一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缩短信息披露时间,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二是要规范各类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强化中介市场的经营管理,以及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执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健全监督和惩罚机制,保证信息的透明与顺畅,使各参与主体真实显示信息并成为其最优行为策略,建立必要的投资者申诉制度,加强对制造和公布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的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惩处。 第六,设立专业保护组织,落实证券投资者赔偿,可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或类似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诉请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由该机构以股东或诉讼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提出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取对投资者的赔偿。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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