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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风雨兼程 监管体系“化蛹成蝶”来源: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09:16 | 作者:侯捷宁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改革金融体系、改变投融资体制、培育价值投资理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回首这20年的发展历程,全国性集中监管体制的建立健全在市场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证券市场是最富魅力的经济领域之一,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从而引发全局性的、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并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因此,如何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萌芽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证券监管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政府决定分别成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试点工作。 1991年,行业自律监管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但由于中国证券公司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大部分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上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对行业并没有什么认同感 ,以至于证券业协会未能担负实质性的自律职能。 1992年,开始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监管还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是一种多头、分散的管理方式,在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证券监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上海、深圳分别颁布了一些关于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二阶段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从1992年开始到1997年底,证券监管开始转为中央集中统一管理,同时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参与管理。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 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同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兼有证券监管的部分职责,形成了多部门共管的局面。 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至今,初步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对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成为监管的重点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提高监管效率,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管理转为证监会管理,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地设立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997年l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前由证监会授权、在行政上隶属于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收归证监会垂直领导,同时扩大了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职能也划 归证监会。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经过这些改革,证监会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至此,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三级监管体制基本建立,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办事处负责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 机构的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起到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服从证监会的领导。 证券监管的演变应该是与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相适应的一个动态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格局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变迁及其特征,也折射出其中特殊的政治、经济和 市场化进程下的政府监管目标。 中国选择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不仅顺应了全球证券监管领域的发展趋势,也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可以说,现行的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体制的若干内在弊端和矛盾,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而提高了证券监管效率和监管的公正性。 由于中国新兴的证券市场还处在起步阶段,监管尚不完善,证券交易活动中经常出现垄断、操纵、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违规现象,需要一个集中统一的权威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地监管,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平稳、高效地运行。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也符合了证券市场本身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和客观要求。同时,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又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同我国的经济与政治体制、经济与金融管理模 式以及证券市场的成熟度相吻合。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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