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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9日 07:05 作者 肖飒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19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肖飒
  甲为某报社社长,因与A上市公司高管有个人恩怨,雇用大学生乙为其编造《惊人内幕:A上市公司已被蛀虫掏空》的文章,捏造A上市公司已进入破产状态的消息并发布在网络上。该文章发布后,引起不明真相的股民抛盘,将股价打压在跌停板上。A上市公司发布临时停牌公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办案人员由虚假信息发布者乙,追查到幕后操控者甲,后甲、乙两人均以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被逮捕。
  本案涉及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认定要点及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首先,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消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通常包括: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状态产生显着影响的合同;公司进入破产或清算状态;公司减资、解散;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虚假信息等。
  其次,该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股票、期货预测人推测并传播“个人研究成果”有两点本质区别。其一,预测人进行推测时要有合理依据;其二,预测人的推测和发表观点出于善意。所谓“合理依据”是指行为人在作出预测时不是凭空臆造,而是以事实为基础,有理论支撑的。所谓“出于善意”是指行为人作出预测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意图。
  第三,该罪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但是,该罪名仅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进行处罚,而对于上述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其单位,如有捏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的,以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定罪处罚。
  最后,该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法院认定:甲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乙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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