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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再出新规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09:03 | 作者:
财政部11月30日发布消息,强调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或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等九种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必须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强调的内容。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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