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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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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收益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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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1月11日 13:53</D>
<Author>贾壮</Author>
<Text>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收益适用20%税率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今年3月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须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通知要求，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
　　通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财政部规定，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在受让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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