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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股:信息披露的“真空带”来源:股市动态分析 |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17:58 | 作者:王柄根
在现行的指数计算方法中,以中国石油、工商银行等为代表的权重股得以按总股本计算权重,这使得其股价的小幅波动亦对指数产生较大影响,享有超越其它个股的带动指数的权利。而在信息披露上,权重股作为"大哥大"却与其它所有个股按照同一标准。这种"影响力"与"信披标准"之间失衡的状况已构成巨大的制度性漏洞。
在股指期货于2010年4月推出后,新型玩家已可通过操纵权重股影响指数,并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相应安排实现套利。而现有的《上市规则》对于信息披露的基础制度设计则是在1998年。如何堵住信息披露的"漏洞",已成为现实需要。 麻雀与大象信息披露本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市场参与者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就整个市场而言,权重股的影响力巨大,其涨跌通过指数效应直接影响到全体投资者的信心,这种影响力是十个或是百个小型公司加在一起都难以企及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权重股的流通盘大,其股价波动往往不易达到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交易信息披露标准,而众多流通盘小、股价易于涨跌的小型公司的股价则容易登上"龙虎榜"。最终的结果是,投资者在上交所"每日交易信息"披露中看到的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型公司的交易席位和成交状况,类似中国石油、工商银行等权重股即使当日涨跌幅达到5%或7%,对市场构成巨大影响,投资者却几乎不可能看到其交易席位和成交信息。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诸如中国石油等权重指标股即使涨跌幅只是达到5%或7%,其通过带动指数对全体投资者所产生的影响也远胜于任何一家小型公司涨停所产生的市场影响力。"权重"的威力巨大,但在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下,这种影响力却被结结实实的掩藏在信息披露制度背后。 有业内人士戏称,将权重股与其它中小盘股票一视同仁的信息披露制度,其结果是"漫天麻雀飞,不见大象跳",原因是笨重的大象没法跳到麻雀飞的高度。 操纵的温床在股指期货时代之前,权重股对指数的巨大影响力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失衡并没有造成太多负面影响,但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股指期货的推出和成交量的放大,这种失衡开始为一些玩家提供操纵指数套利的"温床"。 通过拉动或打压中国石油、工商银行等权重股,操纵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或股票对指数涨/跌造成影响,一者权重股尽管计入指数的权重很大,但实际流通股份却相对较少,资金操控并不特别困难;二者通过带动效应,操控权重股还可以在心理上影响其它投资者的行为,加速指数的涨跌。然而,这种操纵却可以在现有市场状况下有效规避信息披露的要求--操纵者完全可以将股价的涨跌控制在一定幅度之内,这样既可以大规模影响指数涨跌,又不必担心暴露自己的身份。再通过在股指期货市场的相应安排,操纵者即可实现躲在幕后套利的目的。 新时代老规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际上作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如第十一章第五节中即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进行了规定,但这种"交易异常波动"往往只是在股票连续涨停/跌停时适用,对股指期货时代的套利玩家来说,并没有形成束缚,因为操纵者并不需要将权重股拉升到连续涨停亦可有效操纵指数。 笔者发现,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在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现在适用的正是2008年9月修订的版本。 然而,股指期货时代的来临却是在2010年4月。 在近年来A股证券市场发生诸多变化的背景下,以1998年版本为基础的上市规则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显然已有些"落伍",特别是在股指期货时代,如何在信息披露上应对"新型玩家"对指数的操纵,已是燃眉之急。有业内专家指出,鉴于权重股对指数影响巨大,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上,应该加以更为严格的要求,比如可以对权重股设定更窄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价格波动幅度(如5%),使得股指期货时代下的市场信息更为透明,消灭指数操纵者进行套利的"温床"。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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