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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再累计投标询价来源: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3日 09:58 | 作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2日表示,证监会最新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该负责人12日还表示,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要求大盘股IPO时,询价对象报价不足50家的,应当中止发行。 他说,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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