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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周一要求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必须向央行申请许可证并受监管,在省内和全国申请该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000万和1亿元人民币,主要出资人应连续两年盈利。

  刊登在央行网站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其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其他央行确定的支付服务。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应在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两年以上。

  办法亦要求,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三千万元。并有五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应反洗钱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对类似于支付宝等从事网上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规范,将会有效地促进第三方支付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确保各种支付行为更加安全。

  中国最大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总裁邵晓锋去年底接受采访表示,近期其每日线上支付的交易量已超过10亿元人民币,预计两年内支付宝将达到每年约1万亿元交易量的水平。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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