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3日 10:41 |
作者: |
熊锦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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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但在实践中这个指定信息披露制度已体现诸多弊端,明显不适合时代发展要求。
首先是不利于媒体发挥公正舆论监督作用。当前股市不规范,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而证券主管部门的监管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媒体能够站在超然于利益是非之外的立场上,完全可以对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市场各方发挥非常有效的舆论监督作用。但由于证券主管部门掌握着赐予媒体指定信息披露资格的权利,而上市公司也是指定媒体直接的衣食父母,指定媒体如何发挥对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监督职能?指定媒体虽然具有专业人才优势,其中也确实有一大批深感肩负职业道义的媒体人一直执着地对各种市场不公进行鞭笞,但指定媒体却会担心因此失去指定披露信息资格和得罪上市公司,因而其中媒体人有时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些媒体或许不敢过多提建设性意见,对法律赋予其舆论监督的职能也没有动力去顾及。
其次是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随着证券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加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逐渐转向为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体制,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披露的信息量与日俱增,现在有的证券报有时光一期的信息披露版面就有几十版甚至更多,但对很多投资者而言,有用的信息只有自己投资所涉及的上市公司的少量信息或者根本没有,且由于随后网络上这些信息到处都有转载,这些报纸今后作为参考资料的价值也几乎没有。造纸的重要原材料之一就是木浆,如此巨大的资源浪费,不利于保护我国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
再次是可能导致政府公信力滥用。由证券主管部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等于凭空赋予这些媒体额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上市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按目前法律,媒体根本没有义务去核实这些信息的真伪,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上市公司、公司高管及其它出具有关报告的中介机构来承担。指定媒体披露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很容易对投资人形成误导。比如垃圾公司有时通过指定媒体公布重组消息,过一段时间或又称由于市场变化放弃重组,使得股价随之暴涨暴跌,很难说清指定媒体在其中是不是起了推波助澜作用,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为违规者的造市工具。
要根除上述弊端,改革直至废除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制度迫在眉睫,取而代之的根本出路则在于充分利用越来越发达的互联网络。事实上,在2006年,三一重工的执行总裁向文波在其个人博客发表了《三亿美元,三一能否收购徐工》一文,当时有人怀疑此举是为配合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炒作,引起巨大风波,这个事例说明,一方面上市公司通过网络能够迅速有效发布信息,另一方面则必须对通过网络发布上市公司信息进行规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早就表示,今后各大上市公司网站、官方博客可以作为发布各类财务信息的正式平台,我们大可从中有所借鉴。
去年,中国证监会批复“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等5家网站为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其中“巨潮资讯网”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属,其他几个网站仍然是四大证券报对应的网站。虽然信息披露适合时代潮流引入网络技术,但还仅限于创业板,而且其中指定披露制度弊端依然存在,尤其是政府为信息披露的隐性担保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改革并不彻底。因此,应规定所有上市公司自己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博客披露信息,既节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和各种资源,也避免政府公信力滥用,还可最大限度让公司在信息真伪方面做到自己的问题自己扛,而被解放的各类媒体则尽可发挥其专业水平的舆论监督职能。
当然,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利用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上市公司在网络披露的信息不能被篡改,更需要政府部门为此制订详细的法规来统一规范网络披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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