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1日 10:13 |
作者: |
张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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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今后现场检查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和机构,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在《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基础上对现场检查范围进行延伸,原因在于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往往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相关各方尤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过程中对其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此外,必要时扩展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对提高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强震撼力,具有实际效果。 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表示,新上市公司、重组公司以及股价异动公司将成为现场检查的重点,老上市公司的调查将以专项检查为主。“实行现场检查辖区责任制后,我们每三年对上市公司巡检一次。老上市公司持续运作没有问题的话,主要对专项中的某一个事项进行检查。此外,通过持续监管发现问题以及日常监管中没有及时整改的,也通过现场检查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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