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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玩转融资融券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9日 14:17 作者 潘晟

    融资融券在上月底正式试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近日记者收到多封读者来信,询问有关融资融券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融资融券交易与一般交易有哪些不同;融资融券担保品的选择;以及该如何维护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深交所郭永全向记者介绍了融资融券交易和一般交易的三点不同之处。首先,投资者进行普通交易时,买卖证券都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上涨而手头无足额资金时,可向证券公司借钱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可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

  其次,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事先要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最后,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而有关担保品范围的问题,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沪深交易所的相关通知,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但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和权证不能作为担保品。需要注意的是,通过银行等场外代销机构购买的LOF份额不能做融资融券的担保物。

  最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人士提醒,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符合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在业务开展中,投资者要及时关注信用账户资产的变化情况,在证券公司发出补仓通知前或发出通知后及时进行足额补仓,尽可能避免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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