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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期指的涨跌停制度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8日 10:51 作者

    交易所设定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能够锁定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约的最大盈亏。

  沪深300股指期货涨跌停板的具体规定为:

  (1)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2)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3)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且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所谓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这里要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两点:

  其一,与股票交易不同,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停板的计算依据是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而非收盘价。这是因为,通过设置涨跌停板可以控制会员和客户每一交易日所持仓合约的最大盈亏,而计算盈亏的依据是结算价。

  其二,涨跌停板幅度不是固定不变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并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客户和会员的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100手持仓限额的限制。

  (2)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持仓限额制度的执行可以很方便地借助投资者交易编码中的客户号来进行。

  我们都知道,同一个投资者尽管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从而拥有多个交易编码,但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中其客户号应当相同。因此,同一客户即使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仍可以按其客户号对其持仓进行加总计算。如果某投资者的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将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即多头持仓超限时将不得进行新的买入开仓,空头持仓超限时将不得进行新的卖出开仓;并且,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前该投资者必须自行平仓以满足持仓限额的要求,否则将会被强行平仓。

  对于确实需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可以按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申请套期保值额度,以豁免持仓限额限制。

  (本专栏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供稿,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涉及业务规则的内容,请以正式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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