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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7日 10:25 作者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意见》明确社会保险各项基金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在此《意见》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得到规范和明确:

  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

  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相对独立,有机衔接。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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