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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征税 大股东抛售难再“随意”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4日 07:42 作者 朱宝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长期健康发展,这不仅解决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中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另外,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了政策的稳定。 
  面对“大小非”利用政策漏洞疯狂“免税”减持,不仅让市场人士对未来全流通市场环境下股票供给压力产生担忧,更有专家认为,这也是中国税收体制不完善的表现之一。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有利于市场稳定和我们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首先,对个人来讲,会增加持股者抛售股票的成本,对个人套现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抑制投机行为。同时,增加了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其次,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层将更加心尽力治理公司。
  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表示,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的机构随意抛售股票的行为。持有限售股的大部分是大的机构,少部分是个人,这里所说的“个人”其实包含机构。由于其购入成本低,抛售限售股有利于其高位套利,此措施有利于限制大股东的随意抛售,对保持市场健康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北京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表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减少了股市大起大落的可能性,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投资者在最初取得限售股时成本较低,通过征税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沪、深全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解禁市值也将会是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至2014年,10年中的最大解禁规模。而与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大小非”唱绝对主角不同的是,今年将迎来首发限售股,即“大小限”的解禁洪峰。2010年A股市场共有45342亿元的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占全年总数的比例达到78%。其中,于2010年10月27日上市满3年的工商银行首发原股东限售股将上市流通,解禁规模高达2360亿股,位居首位。
  此外,根据通知,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实践证明,对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还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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