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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公布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7日 07:39 作者 苗燕;卢晓平

    【本报讯】几易其稿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天终于正式对外公布。《办法》明确,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发布为银保合作打开了新的空间。在《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审批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进程也将加快。
  
  虽然《办法》没有明确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比例,但事实上对银行的实际投资能力进行了限制。《办法》规定,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在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应从商业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办法》考虑到在未来收购完成后,更好地开展业务,要求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办法》对于银保双方未来合作过程中的关联交易问题十分重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承销证券时,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额不得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
  
  此外,《办法》还强调,在业务合作方面,银行不得以客户购买其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作为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前置条件。商业银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2008年初,国务院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试点范围为3至4家。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均向监管层递交了参股保险公司申请。交行已于今年9月份获批收购中保康联人寿保险51%的股权。(苗燕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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