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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4日 09:03 作者 朱秀伟

 

  在“出重手”公开谴责深国商(000056,收盘价9.41元)控股股东仅一天后,11月23日,深交所又公布了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从昨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旧版本的诚信建设指引共有35条规定,修订后,从规定条数来看虽然只增加了一条,但其内容却发生了巨大变化。

  特别是第二章诚信行为,旧的版本只有16条规定,但从昨日起实施的新规却有24条。其中重点对上市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收购人、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一直以来A股就存在这种情况,在重组或有重大变动前,股价常常会异动,甚至连续涨停,出现这类情况的原因往往就是消息遭提前泄露。此次新规对此作出了专门的相关规定。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并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高管、内幕知情人买卖自己股票,也是屡禁不止的问题,此次新规中的多条内容都对此进行了说明。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善意行使控制权,不得通过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同时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简单来说,高管在知道内幕消息后,非但自己不能卖股票,也不得建议别人购买。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也一直被认为是“顽疾”,此次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不得利用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制造利润。

  同时,诚信指引首次对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做出具体规定,比如第二十六条就规定: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或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包含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内容,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在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记者 朱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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