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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票上市将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7日 09:11 作者 陆媛

    证监会昨日宣布就修改行政许可程序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加行政透明度,根据征求意见稿,股票上市、暂停或终止股票、公司债券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而不是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
  在完善行政许可程序的同时还新增了中止审查的触发条件。
  正是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拟对《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同时发布《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基本沿袭了《试行规定》的章节、框架和内容,在范围、行政许可授权、审查程序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调整。
  证监会增加了中止审查的触发条件,规定在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申请人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对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做出解释;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等情况下,应当做出中止审查的决定,上述情形消失后,可恢复审查。
  对于CBN提问称像上市公司高管被中纪委双规等情形是否能触发中止审查,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包括在内。
  在行政许可的授权上,为与修订后的《证券法》、《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衔接,《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试行规定》关于由证监会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证券法》在2006年修订后已经将证监会可以授权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的规定,改为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这个已经实施很久了,创业板就是如此,此次只是在法规上加以形式上的落实完善。”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创业板的股票发行由证监会及发审委审核、核准,而股票上市则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原《试行规定》对第一次反馈意见的恢复期限没有要求,仅要求第二次反馈意见必须在30日内做出。《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报告,逾期未回复且未提交延期报告,或虽提交延期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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