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新闻>证券综合
证监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拟增中止审查制度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7日 06:57 作者 申屠青南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证监会26日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第一次反馈意见提出期限要求、增加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和增加中止审查制度。
  《实施程序规定(草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修订而来,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拟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繁简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且,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且未提交延期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终止审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有规定没有对第一次反馈的回复期限提出要求,仅是要求第二次反馈意见必须在30日内回复。新规定可以避免回复拖而不决、重大资产重组等申请处于长期未办结状态,从而给市场以明确的预期。”
  同时,增加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简单的事项,审查人员可以在留存有关证据,即“管得住、说得清”的基础上,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申请人沟通,提高审核效率。
  《实施程序规定(草案)》简化了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并增加中止审查制度。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3)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4)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考虑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有一些其他处理,安排“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但书条款。有关情形消失后,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将成为证监会工作重点 (10-27 12:42)
·证监会设监管五处"专盯"创业板 加大惩治力度 (10-27 08:52)
·证监会修订行政许可 股票上市将由交易所直接核准 (10-27 08:45)
·证监会修订行政许可程序 首次明确中止审查制度 (10-27 08:30)
·首批企业将挂牌 证监会为创业板专设监管五处 (10-27 08:27)
·证监会专设机构监管创业板 (10-27 08:08)
·证监会拟修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0-27 07:33)
·构建切实有效的创业板监管体系 (10-27 09:59)
·[快讯]证监会:股票上市将改为由交易所直接核准 (10-26 22:00)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公司监管答记者问 (10-26 19:43)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